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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以及对既有行为的适用问题。刑法的生效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法律公布即刻生效,常见于单行刑法;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刑法的失效情况也分为明确宣布失效和自然废止,后者通常由新法出台替代旧法或旧法特定条件消失导致。

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法是否能溯及到其生效前的行为。涉及四个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行为时适用旧法,新法不溯及;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溯及,无论新法是否认为是犯罪或刑罚更轻;三是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溯及但刑罚较轻则适用新法;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不溯及,但新法认为更轻则适用新法。

我国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成立后旧法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按旧法处理;若认为是犯罪,需要追诉的则按旧法,但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罪或刑罚更轻,将适用新法。这体现了刑法时间效力的核心问题:如何在新旧法之间做出选择,以保护行为人的权益。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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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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