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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的社会价值

当一个人进入青年阶段,具有较为成熟的自我意识,就会开始思考人生问题,选择人生目的,形成对待生活的态度,就会通过提出并回答“什么样的人生最有意义”的问题,确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观。要建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准确地对自己和他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评价,需要确定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和尺度。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大学生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评价人生价值的尺度究竟是什么?人生价值的评价是否存在一个客观标准?显然,要解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得深入人生价值的内部,对其本质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要达到对一个事物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就要对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进行辩证的分析。本质就是关系,这是世间万物普遍的辩证本性,人生价值当然也不能例外。深入了解人生价值的本质以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就是运用辩证的观点分析人生价值的不同方面及其矛盾关系。

价值不是实体或属性,而是代表了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将人生置于价值的视角下考察,意味着将个体的生活实践作为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加以评价。人一方面是以个体的方式生活着,另一方面又是以社会的形式生活着,人类存在形式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生价值关系的二重性,即自我与生活实践和社会与个体人生的双重价值关系,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程度。在这里,价值客体与在人生社会价值关系中一样是个体的生活实践,而价值主体则是个体自身。人生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在这里,价值客体是个体的人生活动,价值主体是社会和他人。衡量人生社会价值的尺度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个体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贡献越大,其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其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越小;如果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没有贡献,反而起到某种反作用,那么,这种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负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人生的社会价值一样,也有质和量的差别。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两个不同侧面,二者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任何一个人要生存下去,必须满足自己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满足的方式和满足的程度不同,从而使得社会中的个体成为具有差异的个性存在。人在的自我价值还是个人发展的条件,人不仅有生存的需要,还有发展的需要,个人提高自我价值的过程,就是力求各方面进步以实现自我完善的过程。社会是人创造并由个体组成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基础。另外,人又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个体的人生活动不仅具有满足自我需要的价值属性,还必然地包含着满足社会需要的价值属性。人是社会的人,这不仅意味着个人物质和精神的需要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还意味着以怎样的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也是由社会决定的。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不是上天赐予的,而是社会中的人们创造的,社会对人生的价值,不过是由无数过去和现在的人生对社会创造的价值所构成的。在此意上说,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前提。

人们自己选择生活道路和生活方式,以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赋予生活实践以性特征。但是,任何个体的人生意义却只能够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基础之上并在社会中实现,离开这个基础,个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当然也无法创造人生的价值。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一个人的生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为标准。有人主张以极端的个人主义作为人生价值评价的标准,以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体的所有需要都满足了,这样的人生就具有最大的价值口显然,这种主张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和错误的,是把人生价值中的主体和客体关系颠倒了。唱“索取”当作人生价值,也就是把社会对于人生的价值错当作人生自身的价值,这并不是对人生价值的确认,恰恰是对人生价值的否定。这种主张在实践上不仅行不通,还是十分有害的。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如果每个人都只要求社会满足自己的欲望,只考虑“人人为我”,就不会有什么人来“

为我”了;如果每个人都把他人和社会统统看做是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以为只有自己才是人类存在的唯一目的,无止境地追求享受和占有,那么,作为个人存在的前提和现实条件的社会也就无法和谐地存在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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