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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防火安全

烟草仓库的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防火安全有严格要求。首先,第五条强调仓库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和验收,未经合格验收的不得启用。

第六条规定,库房的耐火等级最低标准为二级,这是保证仓库安全的基础条件。第七条针对不同层数的仓库面积限制进行了明确:单层仓库面积不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500m2;多层和高层仓库的面积限制分别为3000m2和2800m2,且防火分区面积有限制。安装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特别指出,一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和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配备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可相应降低。第九条要求库房具备封闭性,防火间距和与其他建筑间距需达到相应标准,并保持环形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强调库房门的设置需向外或靠墙体外侧,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则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第十一条规定,所有库房至少需要两个安全出口,小面积的库房可以适当简化疏散设施,但室外金属梯必须符合疏散梯的要求。

最后,第十二条强调新建或租用仓库时,选址应远离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以确保整体的防火安全。

扩展资料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 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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