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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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9:59:1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着重阐述了重要保障期的管理措施。根据规定,全国和地方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障期有规定,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地的保障期设定。
在保障期到来之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他们需要制定详尽的预案,进行动员部署,强化安全防范,并确保技术设施完备。同时,主管领导在重要节目和关键时段需亲自指挥,以确保一切有序进行。
在保障期间,责任单位需严格执行预案,加强值班和监测,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密切关注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例行检修或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保障期期间是严格禁止的。除非出现故障排除等特殊情况,且需要停播或中断传输,否则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
为应对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带来的影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需提前调整节目安排,仔细核查节目单,防止出现节目空播的情况,以确保观众能够持续收听和观看节目。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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