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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对审计档案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档案管理要求,确保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形成审计档案(第八十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需对审计档案中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第八十一条)。立卷责任人需及时收集并整理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结束后,需立即进行立卷工作(第八十二条)。

立卷责任人需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材料归类,分为四个类别:结论类,如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证明类,如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审计证据;立项类,包括指令文件和审计通知书等;备查类,为其他不归入前三类的文件(第八十三条)。

文件材料应按照审计项目单独立卷,必要时可分卷,跨年度项目在年度审计终结时立卷(第八十四条)。排列规则包括按类别顺序和文件重要性排序等(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整理文件后,审计组组长需审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应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提出改进意见(第八十六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同时确保审计资料库的完善(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立卷责任人确保卷内文件完整性和归档规范性,组长对审查意见负责,部门负责人则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第八十八条)。

扩展资料

该法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经审计长会议通过,自 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全文共八章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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