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协调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16:15:17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劳动关系的协调,以确保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共处。
第二十七条强调,私营企业工会需依据国家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与企业代表职工签订合同,内容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集体合同草案需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签订后七日内向劳动部门和上一级工会提交。对于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应与企业依法建立定期的协商谈判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讨论集体合同或重要课题。协商谈判须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需提供便利让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协商代表人数上保持对等,工会首席代表通常由工会主席或其委托人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担任。
第二十九条指出,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及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工会代表担任主任。这有助于快速解决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
在处理突发停工或怠工事件时,第三十条规定,工会需积极参与调解,与企业协商解决合理要求,以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最后,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上级工会的职责,包括指导私营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及时处理协商过程中的问题,并协助处理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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