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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手续三个条件

临时用地手续三个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若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确定临时用地用途及范围。因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的立项文件,同时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委托用地勘测定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委托测绘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取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明确土地权属和地类。

3、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取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服务站同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与所在地群众服务站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4、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耕地的,还应当按照复垦协议的约定,原则上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2万元/亩。临时使用原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原保证金,复原保证金按复垦保证金标准减半即6万元/亩收取。

5、审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受理并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临时使用用地申请表;

2、临时使用土地呈报表;

3、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提供支付凭证;

4、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地服务站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协议,支付的复垦保证金凭证;

5、用地单位出具的使用期满恢复原状承诺书,支付的复原保证金凭证;

6、勘测定界图,图上盖村、服务站、临时使用土地单位及勘测单位公章;

7、发改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意见;

9、营业执照;

10、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11、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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