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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以及支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我们制定并实施了本条例,这是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以及包括采编、制作、播放和传输在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相关活动。

在发展方向上,第三条强调广播电视事业的核心原则,即服务于人民和社会主义,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高度重视,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范围。特别地,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特别支持,而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也得到了扶持。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为全国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对全国的广播电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而地方层面,县级以上的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还规定,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行业社会团体在遵守自身章程的同时,接受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进行自我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那些对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明确了国家的奖励机制,以表彰他们的辛勤付出。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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