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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何识别和防范洗钱和欺诈的风险

进口企业和银行需提高识别和防范洗钱和欺诈风险的意识。

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需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1. 与新客户进行的业务,尤其是国外新客户。

2. 代理进口业务中,审查被代理人的资信。

3. 业务标的为大宗热炒商品。

4. 标的价格异常低的业务。

5. 无海运提单或仅提供货物收据的业务。

6. 与洗钱、诈骗案件高发国家或地区有业务往来。

7. 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变更或展期。

8. 进口业务提交异地卸货提单。

9. 转口贸易业务。

10. 合同包含货到后检验合格再付款的软条款。

进口企业在与国外卖方叙做进口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并考虑在进口合同中加列品质、数量检验证书、指定船公司等条款,要求装船后立即发装船电和传真提单正本,以防欺诈。

在确信国外客户资信良好、履约无问题、贸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方可开立议付信用证。对于新客户和新业务,考虑开立以付款行为开证行的信用证,以避免开证行对善意第三方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在开证前需认真审核受益人的资信,对新受益人进行资信审查。确保开证系统具备提示新受益人的功能,以便进行资信审核。

在开立开证行付款信用证时,应明确注明付款方式,并避免添加要求提供汇票的条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收到单据后,电文中不应出现“承兑”字样。

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覆盖业务审查的全过程,可有效降低洗钱和欺诈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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