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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

不能减刑的三类罪犯是:

1、先被判处终身监禁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

2、被判处一到六个月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犯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特别严重;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综上所述,经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是想要被减刑,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法定可以减刑的条件、是否属于一定不可以被减刑的范围。这是由于在确定自己满足条件之后,提出的减刑请求被受理的概率会大一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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