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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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