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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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3:27:28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对于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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