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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揭阳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则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则涉及行政处罚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揭阳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城市绿化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同时,也为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以保障其权益。

扩展资料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法律法规,制定《揭阳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29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4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月7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5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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