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15:38:54
根据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第六章内容,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动物饲养、屠宰、交易还是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规定,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例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输入我省无疫区或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通过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严格检查。输入无疫区或缓冲区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疫。过境无疫区的,只有在检验合格后,才能在限定时间内经指定路线离开。
抵达输入地后,输入无疫区或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和产品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于缓冲区内用于交易的这类产品,交易后若要输入或过境无疫区,同样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要求,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均需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办理托运手续,没有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同时,确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货同行,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动物和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扩展资料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无疫区建设、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42条,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2003年9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绘本课是什么课
多重随机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