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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全面监管。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即承担工程项目主体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以及安装验收和运行使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如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机和司索工等,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

扩展资料

湘建建〔2009〕34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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