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05:03:54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根据财务监督需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委托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方式。国有控股企业采用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方式。
第二十七条 若企业未接受国资委委托审计,应遵循统一标准与管理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通过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属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内容涵盖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关键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企业,其合并报表也需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子企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调整财务决算,若存有异议且未调整,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需按相关规定披露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或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条件与协助,确保审计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干涉审计业务。
第三十二条 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应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企业需建立和完善内审制度,出具内审报告,确保财务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和未规定须审计的单位,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审制度,出具内审报告,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上一篇
铁路上的学生实习工作总结
多重随机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