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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6:51:51
法是护身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而且,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不仅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犯,更保障其不受来自其他公民个人的侵犯。宪法除了是对国家权力的设防之法外,更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渊源,在其下位法中,以民法为代表的相关部门法就对于公民间的私权利关系进行了大量而系统的规范,可见,作为基本法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必须对私主体之间尤其是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纲领性的规范。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这么一则寓言:“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 每人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们明白,如果再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大家不懈努力,继续扩大各自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这就是“公地的悲剧”的寓言。寓言引发人类的思考,思考的结果必然是,绝对自由财产权发展的逐渐式微以及人类理性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市民社会的呼唤,并据此确保公民在市场所提供的博弈场域中更好地实现财产权,使整个社会和谐、持续、有序地发展下去。
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和《邮政法》为解决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1989年全国人大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是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真实与可行的。被誉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治安管理方面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建国初期,一部婚姻法独撑大局,到今日,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日臻完善,民法典立法稳步推进,而“维权”早已成为百姓心中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词汇。
新中国成立60年,民事权利保护跨过一度“夯实”的旧思想壁垒,逾越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地带,扭转民商事案件类型单一化的弊端,步入如今全方位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时期。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成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以及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转折点。而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审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则将民事权利的保护带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
纵观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我们由衷的得出:法是我们公民权利的最贴身的护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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