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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费从什么时间法律开始按盗窃罪

早在1990年就开始打击窃电犯罪了。下面给你的是按年代排列的各项规定。

  《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199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5月28日能源部 公安部发布实施)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

  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

  三、供电部门对窃电行为,可视情况当即采取限制用电或停电措施,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第十章第80条第2款规定处理。造成供电部门设备损坏的,窃电责任者还要照价赔偿或支付修复费用。

  四、窃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八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第196号 1996年4月17日发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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