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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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09:5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企业的管理机制。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与民主管理,他们有权对厂长或经理以及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可以对企业的运营问题发表意见,监督管理人员,保障职工权益。
企业运营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合理分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男工与女工的工作报酬应平等。第二十八条强调,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并在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形成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为他们购买保险,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参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上,第三十二条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用于生产发展、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福利与奖励基金。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则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更新改造或新企业的发展。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加强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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