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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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1:51:49
2009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的条例,旨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维护油气田秩序。该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油气田及其相关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包括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强调了政府、社会和油气企业共同参与,预防、宣传和奖惩并重的原则。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油气田治安保卫,并对油气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和监督,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求整改。
对举报和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油气企业的积极参与。油气田所在地政府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油气田治安保卫工作与社区居民、村民的联系。
油气田企业需依法履行内部保卫职责,设置治安保卫机构,确保生产设施和物资的安全。同时,对违法操作、破坏生产设施的行为,政府会依法严惩。
条例还规定了在油气田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如爆破作业、焚烧易燃物品等,并对收购废旧油气器材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政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问责。
最后,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油气田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该《条例》经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条例》共25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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