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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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0:09:52
行政征用制度在中国已有一定法律基础,但目前存在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不足的问题。为了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应明确其宪法地位,突出“公平补偿”原则。各国宪法规定强调对征用权力的限制与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中国宪法更多强调征用权力的行使,需在宪法中更明确体现对被征用者补偿的重要性。
当前,中国宪法仅对土地征用作出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征用的客体已扩展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重新规定行政征用对象的范围,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为后续立法提供原则性指导。
其次,应加快完善行政征用程序立法。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忽视程序性规定,导致行政征用程序缺乏明确规范,与行政执法实践不相适应。鉴于此,已有多位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以推动中国行政程序法的进一步发展。
总的来说,完善中国行政征用制度需从宪法地位、征用对象范围以及程序立法等多个方面着手,以确保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明确“公平补偿”原则,扩大征用对象范围,并加强程序性规定,可以促进行政征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征用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国,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可知,被称之为行政征用。从各国对行政征用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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