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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视同销售是将本环节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向下一环节移送,但又不属于正常销售的情况(无价款结算);视同销售按销售业务处理,计算的是销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是从上一环节购入的货物,购入时已支付或负担了增值税,在本环节直接进入最终消费,不是销售问题,不计算销项税,因而进项税不得抵扣。

如果外购的货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在购进时直接将已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计入有关成本,不作进项税处理。

如果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后来又发生用途转变,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税销售额按同类货物对外售价确定,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在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无法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在的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贷:资本公积(差额)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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