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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知识内容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控制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在乡里横行霸道、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行为;

5.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6.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7.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等。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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