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针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当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合作设立和运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项目时,需遵循本规定。这些机构主要针对中国公民招生,致力于职业技能培训,属于公益性质的办学机构。

此外,本办法明确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不单独设立新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机构合作设置课程,针对中国公民进行专业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进行。

国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培训方法,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特别是在新兴和急需高技能职业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享受与民办学校类似的扶持政策,同时,对在发展中外合作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给予奖励和表彰。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层面负责整体规划、协调和宏观管理,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7 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