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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株洲市制定了一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市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办法针对非家庭住宅的公共场所,如商业、办公、教育、医疗和娱乐场所,明确了装饰装修活动的定义,包括保护主体结构、提升使用功能和美化环境的各类处理工作。

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循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管,而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执行。

施工前,建设单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合同。装饰装修工程需依法招标,30万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范围工作。

装饰装修工程需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需通过审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消防设施变动的工程需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所有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特殊项目如学校、医院等必须有专业监理单位参与。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材料需检测合格,隐蔽工程需经检查。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人员安全。建设单位不得暗示或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办法还强调了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需遵守相关法规,提供安全防护,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和电气线路检测,只有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办理验收手续,包括环保检测和消防验收,并向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确保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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