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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要求

1. 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2. 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

6. 食堂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

7. 从业人员穿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 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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