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商场向家电经销商购货10000元,经销商返利1000元作为下次货款抵扣,请问这1000元商场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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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6:31:25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任何返利,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都要按照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如果取得的返利是实物资产,应按照发票票面价值或货物的公允价值(无发票的实物),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转出进项税金。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为1453元。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为:10000÷(1+17%)×17%=1453(元)。取得资金返还,借记“现金”8547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0000元。冲减进项税金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453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元。
如经销商未开具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由于该批货物公允价值为10000元,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还是1453元。取得资金返还时,借记“现金”1453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453元。冲减进项税金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453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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