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美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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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4:45:46
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会法案,这是由美国宪法授权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成文法。一个法案通过参众两院简单多数的投票并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联邦法律。立法过程需经过两院的半数投票和总统的确认,总统在收到法案后的十天内若无动作或被否决后,国会可发起再审,需三分之二多数票支持才能废除总统否决。法案成为法律后,会收录于《美国联邦法律大全》,与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比,通常包含一些文字修订。
所有国会法案需符合宪法规定,不得超越国会权力范围,否则可能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1930年代的美国中立法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旨在应对国际形势,但因其对交战国的平等对待,限制了政府援助,直到美国宣战才被废除。总统在立法时会考虑特殊情况,如战争,以保护盟国不受过度影响。
美国宪法强调的三权分立理论源自古希腊,英国和法国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它在美国宪法中体现为明确的权力划分: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由总统掌管,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各级法院。这种权力制衡设计旨在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
虽然宪法并未要求各州政府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但大多数州政府都遵循这一原则,设有州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法院,以确保民主和制衡原则的实施。
扩展资料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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