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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不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综上所述,法律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必须用独任制来审理,但是案情特别简单的民事纠纷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话一般也是独任制,所以,督促程序是否用独任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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