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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制度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形成

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1950年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套制度旨在满足国家财政经济需求,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统一的会计体系。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预算会计制度经历了多次修订,从1951年的初步成型,到1983年和1988年的两次重大修改,形成以总预算会计为主导,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为补充的独立会计系统,以适应财政体制和财务改革的要求。

1997年的改革尤为重要,引入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极大地削弱了计划经济色彩,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改革标志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已与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匹配,能有效反映政府职能变化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建立于1998年,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形成了层次分明的规范性制度体系。预算会计组织管理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以及国库会计等,共同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会计核算网络。在理论和方法体系方面,预算会计的概念、职能、核算对象等均有明确的规定,科目、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也得到系统化和规范化。

进入21世纪,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预算会计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缴拨和年终资金管理等方面得到进一步规范,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制度的出台,为预算会计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了更完善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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