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和国家独立自主权的区别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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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9:31:40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正因为如此,1972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联合国先后于1960年、197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国际法不承认「民族分离」,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正因为这样,世界上没有任何主权国家允许其内属某个地区加入联合国,联合国也没有任何理由接纳一个主权国家内某个地区的「入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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