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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的设立与运行规则。

第八条,农民和农业服务提供者可以自愿联合成立合作社,涵盖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加工等八种活动。合作社设立需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件,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合法运营。

第九条,申请设立需提交齐全材料,工商部门在符合要求时可即刻办理,否则在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合作社需有五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占至少80%,并允许非农业户口居民及特定单位成员加入。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地加入并同时加入不同业务的合作社。

第十二条,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能设立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等需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成员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股份。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用途,保护农民权益。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解散或破产需注销。工商部门会公布合作社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需按照成员交易量、出资额及政府扶持资金和捐赠财产的量化处理。

合作社通过培训提升成员素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对外贸易活动。同时,公开社务,接受成员监督,并接受外部审计。

扩展资料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该《条例》经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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