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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对人大常委会修订与制定金融法的建议

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现有金融法律与国际规则不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明年的合适时机开始对金融法进行修订。首要任务是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国务院相关部门需同步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以确保法规与WTO规则的协调性,兑现政府对外承诺。

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与汇率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金融安全操作在法律规定条件下进行。通过细化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监管具体化,金融机构需制定内部操作规范,预防风险。严重违反金融法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金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管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涉及金融机构自律、行业协会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司法部门介入等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解决金融机构市场导向不足、政府调控过度带来的问题,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定位不清等问题。金融机构应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也要承担经营风险。在金融资产市场化进程中,我国还需加快金融资产流动性和证券化程度的提升,如银行抵押资产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然而,新的金融业务发展速度快,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相对滞后,可能导致法律与实践冲突,立法机关应加强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以适应变化。

扩展资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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