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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审核顺序

公文审核时需仔细检查审批单文件标题、主送、抄送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审核时要确认急件、密件的标注是否合理,密件严禁上网。文件标题与正文中的发文单位、落款等是否一致,主送、抄送单位是否准确,确保与正文内容中涉及的单位相符。涉及原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文件,需抄送相关单位。对于各类会议纪要或需督办的文件,应抄送督办室。集团重要文件需抄送集团领导。

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公文标准,包括字体、字号、序号、段落层次等。是否满足某类文件的基本要求,如印发类、通知类等,存在不符的可回退修改。涉及法律或政策性事项的,必须有合规风控部审核意见。文稿整体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方针,内容充实、逻辑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错别字,引用的文件、数据准确,单位名称、职务、姓名正确。

附件格式正确,能正常打开,排版规范,格式正确。附件序号、标题与正文中标注的完全一致。正文中标注的附件中原则上不带标点符号。审核公文草稿时间与转办公室初核时间一致。正式文件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一致,普通文件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间隔不超过1天。呈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等的请示、报告等必须落当天日期、当天印发。需要加附注的,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凡上呈文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呈省委的工作报告,需附注:此件已报送省政府。

定发文代字,签署初核意见。根据《公文审核制发工作规范》确定具体的发文形式及代字。转呈时需按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集团领导签批意见分别转下一流程,并对提出的意见及修改进行确认。有急件需由秘书处了解情况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汇报后办理。拟稿单位不能未经秘书处初核直接找办公室领导审签。

编号、排版后,再次校对清样,并将清样和带修改痕迹的初稿交拟稿单位校对。拟稿单位要在清样和带修改痕迹的初稿上签字,并在清样上标注修改意见。原则上最后校对需要AB角进行,A与拟稿单位确认所有修改及文件终稿后,B角再次确认初核中的修改及各环节审批意见是否与终稿一致。再次整体确认文件格式、标题、主送、落款、附件、时间等关键要素是否正确。校对签字时间必须精确到某时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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