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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

为了确保交通管理的有效性,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航行于通航水域的船只、浮动设施以及所有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活动都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对船只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所有船只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未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外国非军用船只不得进入中国的内水或港口,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人员突发疾病、船只故障或遭遇事故等,船只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听从指挥。

对于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只,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而本国籍的国内航行船只进出港口时,需向主管机关报告航线计划、船只状况、船员配备和货物情况等信息。此外,外国军用船只未经中国政府的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

在进出港口或通过特定区域时,船只必须遵守由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未经特别许可,船只不得进入或穿越禁止航行区。对于大型船只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并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

主管机关有权检查船只的实际状况与证书的记载是否相符,必要时要求重新检验或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船只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主管机关可以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开港口。当船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或未支付应承担费用且未提供担保等情况时,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要求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近年来,随着船只规模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只密度逐渐增加,但航道尺度的增加速度相对较慢。这导致了航道、船只与港口建筑物之间距离减小,航行水深变浅,船只在限制水域内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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