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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责任

十、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学中的责任

1.学说:

A.处罚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制裁”(缺陷:适用于刑事、行政法律责任,难以解释以补偿损害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

B.后果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缺陷:不利后果过于宽泛)

C.义务论: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即对预期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缺点:没有充分区分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其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这个定义被法学界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注:第一性权利义务:原有权利义务

第二性权利义务:在第一性权利被违反时而产生的,权利主要指救济权利,义务主要指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一种形式(第二性义务)

2.区别(适用主体):第一性法律义务对所有主体均适用,法律责任适合少数违反法律义务者

3.区别(产生目的):法律义务的设定在于避免不利的后果产生,法律责任在不利法律后果之后产生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惠兰案+天价葡萄案)

(一)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二)违法或违约行为

(三)主观过错:故意、过失、无(刑法是过错原则,民法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特殊情况)(用ppt表格进行进一步区分)

(四)损害结果:人格(身份、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精神(某些法律责任可以不需要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按法律责任的性质分:

1. 民事责任(11种):

A. 具体类别:(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B. 三大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特殊民事责任

③公平责任:受害 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规定了五项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A.行政处分(内部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B.行政处罚(外部制裁):(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A.主刑: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

B.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 违宪责任:

A. 定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种类: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违宪

C. 认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认定违宪责任

D. 承担方式:弹劾、罢免、撤销、宣告无用、拒绝使用、取缔政治组织等

5. 国家赔偿(补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刑事司法赔偿

6. 法律责任的竞合:

A.概念: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各项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B.具体:

(1)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如食品安全):可以并列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如环境污染):可以并列处罚

(3)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如盗窃):可以折抵,重罪吸收轻罪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产品质量):都属于民事责任,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进行起诉

(二)按承担主体分:

1.自然人责任

2.法人责任

3.国家责任

(三)按承担程度不同分:

1.独立责任

2.有限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股份公司

3.无限连带责任: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4.替代责任: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雇主对受雇人承担

(四)按“过错”分:

1.过错责任(主流)

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前提条件,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监护人、产品缺陷、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污染环境、高危作业、动物饲养

第二节、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用成文的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否定且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二)因果关系原则:

1.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马加爵案例 药家鑫案例)

2.相当性因果关系:只要结果的发生并非出于偶然,就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3.偶然因果关系

4.聚合因果关系: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之情形(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共同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数个侵权行为结合起来造成了同一个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6.因果关系中断: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责任相当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

(四)责任公正原则(责任自负):个人对自己的违法与违约行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以下主要讨论免责)

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 追诉时效 治安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

2.不诉免责: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民事和解 刑事和解(不适用公法领域,仅适用私法领域)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8.不可抗力免责

9.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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